無錫找工作到哪里?當然還是新鴻宇!
雖然現在很多工作不是那么危險了,但是實際上在工作過程中還是存在很多未知因素的。這個時候小編就要提出一個大家都很熟悉的術語了——工傷!“工傷”是可以拿到公司補償的,但是怎么判定工傷呢?是不是只要是工作時間里受到的傷害都算是工傷呢?就讓小編帶著案例來告訴您吧!
案例:
郭某就職于上海市某食品銷售公司,從事市場推廣工作,經常需要出差至外地拓展市場。2012年3月19日接到通知,公司安排郭某代表工司去北京與一家食品銷售代理商進行接洽。經過五天的艱苦談判,郭某與食品銷售代理商簽訂了銷售合同。當天晚上,郭某與該代理商的代表共進晚餐后回到了其下榻的酒店休息,當其在酒店的衛生間洗澡時,淋浴房的鋼化玻璃突然爆裂,郭某受到驚嚇,再加上地上濕滑,腳底打滑,不慎摔倒。經醫院診斷,確診為左肱骨結節骨折,身上多處劃傷。
回到上海后,郭某多次要求單位為其申請工傷認定,食品銷售公司均以郭某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為由不同意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于是,郭某于2012年4月10日以個人的名義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工傷。
經過調查核實,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郭某所受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規定,故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單位不服該局的工傷認定結論,向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均維持該局的認定結論。
工作期間工傷如何認定?
本案爭議的實質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理解和適用問題。由于職工離開單位外出工作,其遭受傷害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所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工傷保險條例》對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的立法宗旨,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不能作簡單機械的理解,而應該作出相對寬泛的解釋,只有這樣才能更好遵循勞動者利益優先保護的立法原則。當然,在因工外出期間應當將完全是個人原因而發生傷害的行為排除在工傷之外,如個人的旅游和娛樂等過程中發生的傷害等。
也就是說,工傷的認定是為了工作而受傷害,這個范圍比較廣泛,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時間、工作性質等。當然啦這個廣泛的范圍也曾經導致很多人想要依靠這個謀財,但是小編提醒您可別偷雞不成蝕把米,這個工傷認定可是有專門機構進行認定的,不是靠一份醫院診斷證明就能證明的哦!如果您對現在的工作不滿意,或者您想要更優秀的員工,都可以來電咨詢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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